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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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规导致办不出产权证该咋办
上海中院终审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本报记者 林敏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中级法院对因政策原因而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上海永升大厦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支持开发商益壹置业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由上海益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壹公司)于2002年8月接盘续建并随后进行预售。该大厦1至3层均为商场,建筑面积约7600平方米。益壹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取得“永升大厦”上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5年5月9日取得“永升大厦”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同年6月22日取得“永升大厦”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益壹公司将商场以地面铺设铜条方式予以划分,分割成若干小单元,作为商铺委托上海实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公司)进行销售。
  2004年1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及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下发了《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商场、办公楼转让应当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基本权属单位为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商场、办公楼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2005年1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复函益壹公司,告知其根据《通知》规定,“永升大厦”1至3层分割出售的商铺无法办理小产证,要求开发商与小业主解除合同。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发商和客户协商解除合同,并愿意给予客户适当的补偿。但部分客户要求过高,双方分歧较大。开发商一边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一边不得不对协商未果的部分客户提起诉讼。
  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益壹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履行预售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完成商铺的权属转让,益壹公司收取房款,购房者合法取得商铺的产权。而根据《通知》的规定,“永升大厦”1至3层仅以地面铜条方式将商铺大致部位予以划分,未实施实体分割,不属于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不具备权属依法登记、转移的条件,无法完成商铺权属的合法转移,预售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规章或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本案中双方无法办理商铺权属转移登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益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部分业主不服,上诉于上海市中级法院,上海中院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开发商的和解方案与法院判决结果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开发商补偿高于法院的判决。以程某为例,其购买了两间同楼层面积相同的商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那间商铺,其拿到的退房款等共计85149.75,同时还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1万多元;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的退房款及补偿款等为109026.07元,协商退房比判决退房可多拿到2万元左右,还无需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开支。购买商铺的面积越大,已交房款的数额越大,以上两笔钱款的差额就越大。
  据悉,目前解除合同数已达260多户,退房面积、金额已达80%。